湖南政务服务网
湘潭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潭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3614933000172020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041

    0731-5281704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2

    0731-52817002

受理条件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一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商事登记企业开办服务区C306、307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1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签署综合审核意见。

审批

1个工作日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查看结果样本

申报的品名有什么要求?

申报的品名需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