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22100619482XE4000109132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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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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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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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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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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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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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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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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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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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7614860
0731-27628803
依法受理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漉浦大道25号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网安大队201室;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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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8个小时 |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8个小时 |
(1)公开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发放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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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