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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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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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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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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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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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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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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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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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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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55(株洲市民中心窗口)
株洲市民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0731-28680806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12315
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市民中心二楼D区。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 |
5个小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
3个小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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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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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