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二十 六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永兴县便江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5-5528909
0735-553828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二十 六条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大道130号永兴县便江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1楼6号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