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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实施编码:11430000MB169231XX200093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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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5693039

    0731-8569303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5693037

    0731-85693037

受理条件

1. 存在计量纠纷。 2. 收到书面《仲裁检定申请书》或《仲裁检定委托书》,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所有登记注册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受理业务,只留人值班处理紧急事务)。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a)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办理。 b) 区县局认为需要上一级办理的可报请市局办理; c)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书15日后可向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d) 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后向市或区县质监局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市或区县质监局计量行政部门不受理申请,但可受理人民法院的仲裁检定委托。

审核

8个工作日

受理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岗,应在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指定有关计量仲裁检定机构,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

办结

1个工作日

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岗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中有关检定人员回避的规定,逐级上报,并由主管局长做出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岗通知有关工作人员/当事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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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通知书、计量调解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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