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3.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无数量限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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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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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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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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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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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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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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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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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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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693039
0731-82212345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3.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无数量限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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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交特种设备处分管负责人审定。 3、组织鉴定以及专家评审(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核意见及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1、按许可法定条件,依据鉴定评审报告和特设处审定意见进行审批; 2、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鉴定评审通过的,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文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2、办理许可证件发放登记; 3、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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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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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