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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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含农经站)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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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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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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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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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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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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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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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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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4302256
0736-4323110
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安乡大道东2号政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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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按照标准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并进行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需要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审核 |
8个小时 |
对受理的材料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
办结 |
8个小时 |
根据审批意见,对批准同意的,办理证件并交申请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不予同意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审批工作完成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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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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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结果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