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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编码:TE43100000652625713000168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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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877162;0735-2877509

    0735-2877162;0735-287750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

    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1、当地文物、建设或职能部门意见; 2、文本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二号栋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350-353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小时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

1个小时

审批人员即时审批,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勘察

3个小时

现场查验。

决定

1个小时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在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审查

3个小时

进行书面审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具备发下条件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哪一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属于申报审批范围。

必须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者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