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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TE43100000652625713000122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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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5-2877059

    0735-287705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

    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固定的演出场所; 4、有专职人员; 5、有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2号栋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68号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2办理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办结

1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查看结果样本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具备什么条件?

应具备有与之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