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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实施编码:11430811MB0901765B4000711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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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4-5619890

    0744-56198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武陵路政府大院9号楼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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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