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郴州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郴州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实施编码:11431000MB1938148M3000131011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5-2877115

    0735-287711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

    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二号栋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审批科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要求

审核

6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要求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查看结果样本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查看结果样本

禁止性要求

1.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D级锅炉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6)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蓄能器承压壳体; (9)简单压力容器; (10)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