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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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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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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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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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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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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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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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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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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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693039
0731-82212345
一、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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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资料审查 |
1个工作日 |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
现场审核 |
9个工作日 |
1、书面审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如实填写核查记录;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确定材料是否与原件或现场一致;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如需整改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并向食品安全监管三处和当地食药监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和整改复核意见。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管三处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3、综合审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内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
行政审核 |
2个工作日 |
1、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2、对审核同意的,处领导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对行政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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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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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