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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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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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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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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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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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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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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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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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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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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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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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693039
0731-82212345
一、 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四、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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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资料交食品审评中心。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
现场核查 |
9个工作日 |
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资料、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并按照通过或不通过分别填写待发证企业、待换证企业和不通过企业汇总表,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食品安全监管一处。 |
行政审核 |
2个工作日 |
对审核同意的,处领导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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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