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2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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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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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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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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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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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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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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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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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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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8365615
0746-8361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2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5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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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 |
5个工作日 |
依法 |
复审 |
2个工作日 |
依法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依法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依法依规审查 |
发证公告 |
2个工作日 |
依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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