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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实施编码:1143060000635405313000139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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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岳阳市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12345 0730-8889690

    12345 0730-8889690
  • 监督投诉方式

    12345 0730-8889692

    12345 0730-8889692

受理条件

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00、14:00-18: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00、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初审

2个工作日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的要求。

审核

3个工作日

对企业实地勘察,作情况记录提出意见。

审批

5个工作日

对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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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问:设立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多少元?

答:设立复制单位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