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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编码:TE4304239999988889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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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消防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824992

    0734-582499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825818;12345(县境内直拨);0734-5824101(县境外直拨)。 注:不在12345前加0734,否则会拨到衡阳市12345热线去

    0734-5825818;12345(县境内直拨);0734-5824101(县境外直拨)。 注:不在12345前加0734,否则会拨到衡阳市12345热线去

受理条件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般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山县工业大道与创品路交汇处政务中心大楼二楼消防大队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检查

3个工作日

受理后,受理窗口应当于1个工作日人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大队报大队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应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决定

2个工作日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审批人签发。

办结

1个工作日

制作意见书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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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答: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办理失败

资料不齐、跨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