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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31064000168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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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27006

    0734-722700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7221934

    0734-7221934

受理条件

1.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工程设计方案经文物专家评审通过; 3.具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政务中心1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初审

4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查看原文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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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中介服务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说明 收费说明
暂无信息

受理条件是什么?

1.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工程设计方案经文物专家评审通过; 3.具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