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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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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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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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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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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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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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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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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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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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0730—8882057
12345 0730—8859155
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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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合法真实有效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启动特别程序,进行现场查验。 2.按照标准实地核查,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启动特别程序现场查验,对现场查勘属实,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实地核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对现场查勘与所提供材料不符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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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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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