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固定的演出场所; 4、有专职人员; 5、有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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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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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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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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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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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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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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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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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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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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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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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0730-8206693
12345 0730-8690253
1、 有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固定的演出场所; 4、有专职人员; 5、有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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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复审以上材料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复核上述环节,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作出许可决定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