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单位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机构; 2.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广电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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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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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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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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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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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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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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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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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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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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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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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01768
0731-82212345
1 申请单位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机构; 2.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广电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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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职能处室。 办结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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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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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关于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报告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