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并通过新版GSP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讲述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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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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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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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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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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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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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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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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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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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718
0731-82212345
一、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并通过新版GSP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讲述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资料审查 |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现场检查 |
8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行政审核 |
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制作与送达(办结)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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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