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45-4222190
0745-4229845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黔中大道与思源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9号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提交材料符合条件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审核 |
3个小时 |
对受理资料审查并现场勘查 |
审批 |
2个小时 |
审批决定意见 |
办结 |
5个小时 |
到审批事项打证,告知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办结告知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