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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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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2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212

    0731-8221321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2、具有符合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仓库条件和安全设施; 3、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要求; 4、具备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传递经营信息的能力; 5、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能力; 6、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7、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资料审查

6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行政审核

2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审定

2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办结

0个工作日

药品管理法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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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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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批系统中填报的申报表能否修改?

在审批系统中填报申请表和提交,在我局政务中心受理纸质资料前可以更改,我局政务中心受理纸质资料后不能更改。纸质资料提交政务中心受理时,纸质表格以系统中最后更改和提交的为准,且核对码应当与系统中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