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包括在职人员死亡或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财政供款性质调整等业务需要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改革前参加我省原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其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采用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业务需要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