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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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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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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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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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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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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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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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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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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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7630400
0730-76304000730-7666777
0730-7666777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长丰路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3室;
全年,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全年,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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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材料真实有效 |
审核 |
1个小时 |
材料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小时 |
材料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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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条: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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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