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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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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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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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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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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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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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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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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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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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225015
0745-12345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路353号(溆浦县民政局北栋三楼社会事务股)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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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受理。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勘察场地,对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查。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报民政局审批。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下发许可文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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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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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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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