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0号)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批复,并抄送公司住所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凭批复文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减资理由;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安排;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七)减资公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