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2、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3、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4、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5、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6、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不良记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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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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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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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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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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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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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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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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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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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690
0731-82212345
1、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2、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3、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4、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5、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6、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不良记录。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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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
资料审查 |
3个工作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
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内容 |
0个工作日 |
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规定对申请人及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
行政审核 |
2个工作日 |
经办人对技术审查意见、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给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审核合格的,处领导在《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4、送达和领取方式: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中心,或者邮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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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