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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

实施编码:11430422006274694Q4000117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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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8551289

    0734-855128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一)在辖区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南县富园路政务服务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规合法

审核、审查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规合法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规合法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查看原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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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说明 收费说明

工程建设许可综合测绘

第三方服务机构

3个工作日

合同约定服务时限

市场调节价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