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用房,面积和布局达到国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2、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3、科室设置情况符合机构设置要求;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5、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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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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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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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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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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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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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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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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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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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197526
0734-8827376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用房,面积和布局达到国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2、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3、科室设置情况符合机构设置要求;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5、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衡阳市红湘北路92号蒸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楼206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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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材料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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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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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