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8)分立或者合并; (四)《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包括变更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等,(2)股东或者董事会相关决定性文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合并、分立或者减资相关协议等,(3)分立或者合并前资产分配方案,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债权债务安排情况说明等;(4)修订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包括业务规范和风险管控等内部管理制度,(5)申报分立或者合并的需提交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需提交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6)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企业名称未变更的除外),(7)县市区、市州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融资担保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减少注册资本后,需在30日内提交验资报告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文件后再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32号)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单一主体股权变更累计超过35%(含),跨市州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调整业务及经营范围,应逐级报注册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六)《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1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