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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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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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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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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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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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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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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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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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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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6038、0731-28686043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31-28686058;0731-28680842
制定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二楼E区28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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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小时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
初审 |
3个小时 |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责任科室复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窗口;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审核 |
2个小时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审批 |
2个小时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0个小时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返还获批的批复文件 。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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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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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