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一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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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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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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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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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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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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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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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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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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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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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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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770236
0731-1234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荷花路568号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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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受理 |
办结 |
12个小时 |
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