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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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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8633323

    0731-8863332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2、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资料审查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审核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审定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上报国家总局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公告与送达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国家要批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将管理放射性药品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2.我省现有放射性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吗?

答:截至2018年3月26日,我省目前未有企业申请放射性药品生产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