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1号)要求。第十五条 典当行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申请变更前款第(一)(二)项的典当行,变更后应当满足本实施细则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未满足本实施细则注册资本要求的已设立典当行变更前款第(四)项事项的,应当在第一次变更后的2年内达到注册资本要求。第十九条 典当行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转让协议; (四)付款凭证(双方签章); (五)拟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记录、企业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出资能力证明、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决议文件; (六)拟进入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材料(货币资金应当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水); (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