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核发使用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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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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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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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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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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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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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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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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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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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8615214
0731-55575127
(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核发使用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金耐社区吉安路168号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大队A206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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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8个小时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8个小时 |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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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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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