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含自有和光租)。 (3)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法人: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运输区域、地域和运输种类,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应有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应拥有相应的总运力;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