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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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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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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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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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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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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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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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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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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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2396311
0735-6622295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新城区嘉府路5号自然资源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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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小时 |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受理的,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同时移交审核环节。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审核登薄 |
2个小时 |
1、按照登记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查;2、对按规定或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实地查看;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同意意见,并移交缮证环节。 |
缮证 |
3个小时 |
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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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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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
全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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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