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境外进口具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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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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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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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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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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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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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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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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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5-2876958
0735-2871166
境内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境外进口具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
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政务服务中心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5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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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根据决定情况,实施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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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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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404号 |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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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