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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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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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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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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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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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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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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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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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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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28682651;0731-28689828
0731-28680806
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株洲市民中心(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二楼E2区(综合服务办理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制作《湖南省主要污染排污权交易申购申请审批移交单》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审核《湖南省主要污染排污权交易申购申请审批移交单》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签发《湖南省主要污染排污权交易申购申请审批移交单》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推送《湖南省主要污染排污权交易申购申请审批移交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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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