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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81MB0N94829X4000122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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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耒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4758357

    0734-475835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28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审核

3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审核窗口受理人意见,依法进行实地勘察、公示,根据许可条件和标准,签发初审意见

审批

2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审核初审人员意见,签发同意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办结

1个工作日

依法告知审批意见,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文件;不予以许可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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