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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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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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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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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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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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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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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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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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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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17071
0734-5817071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
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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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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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10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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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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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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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