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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编码:11430423765637003F400012504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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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817071

    0734-5817071
  • 监督投诉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

    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

受理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结

10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查看原文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该事项受理条件是什么?

您好!该事项受理条件是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