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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实施编码:11430529006350829W4431023104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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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9-7360755

    0739-736075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9-7361626

    0739-7361626

受理条件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证明; 4、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的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菜园路29号卫生健康局一楼法规股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离婚、丧偶等)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女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离婚、丧偶等)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女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4号

第十二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

第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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