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 申报材料: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检样品。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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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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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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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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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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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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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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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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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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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17941
0734-5825450;12345;0734-5824101(县外直拨)
审批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 申报材料: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检样品。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审核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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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