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3号)第七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股东;(3)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3号)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变更的决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3号)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2)股东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决议文件;(6)债务处置方案、对债权人的通知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3号)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变更的决议;(3)股权转让协议;(4)拟进入商业保理公司的法人股东,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能力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5)拟进入商业保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财产性收入相关材料(货币资金应当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水);(6)拟进入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双方签章);(7)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国有资本的相关决议文件;(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