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3、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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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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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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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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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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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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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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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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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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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7880731
0731-57880730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3、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服务大厅9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2.1 交通运输局窗口人员依据本标准7.1.2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章。 1.2.2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1.2.3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窗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人员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章送达申请人。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交通运输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堪验的进行堪验,开集体审核会议审核。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交通运输局在完成审查开集体审核会议,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交通运输局窗口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当场送达决定和相关文件,并出具《办结告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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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