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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50113000104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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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发改委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094,52817054,52817100

    0731-52817094,52817054,528171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一)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首先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二)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C区107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

审核

1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

1个工作日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发改委窗口草拟审查文件,报分管委领导会签,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办结

0个工作日

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当场送达决定和相关文件,并出具《办结告知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查看原文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查看原文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查看原文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节能报告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什么?

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编制节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