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首先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二)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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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发改委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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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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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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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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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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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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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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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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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17094,52817054,52817100
0731-52817094,52817054,52817100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一)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首先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二)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三楼C区107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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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发改委窗口草拟审查文件,报分管委领导会签,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当场送达决定和相关文件,并出具《办结告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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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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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 |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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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报告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