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祁东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4-6279190
0734-62646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祁东县洪桥街道南山路379号祁东县政务中心五楼卫健窗口21—22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现场评审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办结制证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办结制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