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a)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b)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权利期限、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c)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d) 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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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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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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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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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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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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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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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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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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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17952
政务中心:0734-5825818;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0734-5824101(县境外)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a)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b)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权利期限、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c)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d) 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衡山县工业大道与创品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全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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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即时制作受理凭证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一式二份,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3)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
复审 |
1个工作日 |
①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和类型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和类型; ③申请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④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⑤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是否一致; ⑥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核定 |
1个工作日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登记意见,派件到档案室制证、发证; (2)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登簿、缮证 |
1个工作日 |
(1)不动产窗口受理登记业务时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客户凭受理凭证按期到档案窗口领证; (2)告知申请人有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归档 |
1个工作日 |
依法依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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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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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
全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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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