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400公里以下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